三、做好Ⅱ期临床试验设计的体会
㈠在既往研究结果的基础上,有针对性地分析、提出问题
要做好Ⅱ期临床试验的探索性研究,首先要在既往研究结果的基础上,有针对性地分析、提出问题。只有善于提出问题,才能回答问题,这也是做好Ⅱ期临床设计的前提。目前研究较多的是现代中药复方制剂,其处方多来源于中医传统经验,包括医院制剂。这类药物有较好的临床应用基础,但也应注意到其中有些品种通过不规范、不充分的临床经验所取得的认识是有限的、不确定的,这种不成熟的认识有时可能限制了我们的研究思路。近几年逐渐增多的品种为中药有效部位提取物制剂,这类药物往往缺少中医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的支持。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学习临床前的各项研究资料,特别是药效学、毒理学研究、临床预试验研究资料等。另外还要重视其他相关研究文献的学习,他人的研究方法、研究信息可以为我们提供研究依据和思路。要善于在充分研究已有知识基础上,结合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,分析所预见开展该项目临床研究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所在;要善于从已有知识和项目实际情况,寻找为实施确证试验,需要预先解决的重要问题。从中提出需要进行临床探索性研究的题目,避免进行漫无目的的探索。
㈡Ⅱ期临床试验探索的方法
两年多来,我们在Ⅱ期临床试验中,进行了多种探索性研究,归纳所采用的方法有如下三类。
①多方案平行探索:对于通过分析试验药物的处方以及既往临床应用经验,对于试验药物作用有了初步的了解,可以同时开展几项有明确目的单个试验。例如,可以同时开展剂量探索,或合并不同治疗药物的探索、不同观测指标的探索等。其优点在于可以缩短临床试验时间。
②循迹逐步探索研究:当我们对所研究药物的疗效或安全性缺乏认识,可以通过小规模的临床试验,寻找药物的初步效应或者安全性信息。并以此支持下一项试验的设计,经过调整研究设计,逐步深入探索,直至能够为确证研究提供充分依据。这种方法其优点是可以降低投资的风险,在小规模的探索中适时中止研究,避免严重的经济损失,但需要相对延长研究时间。
③多指标考察探索:对于在试验前难以寻找出其明确作用点的药物,可以采用多指标考察的探索研究。以期通过这种多指标考察,在对其各项指标的结果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,对药物的作用特点形成初步认识,给下一阶段试验设计提供依据。
上述探索方式并不一定是决然分开使用的,根据实际情况可能综合某几种方式进行必要的探索。
四、探索性试验与确证性试验的关系
Ⅱ期临床试验是探索性试验,Ⅲ期临床试验是“治疗作用的确证阶段。其目的是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,评价获益与风险关系,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的审查提供充分的依据”。由此看出,药物的临床研究是一项具有逻辑关系的过程,前一期研究的结果和得到的信息是后期研究设计的依据。这种临床试验分期是临床研究过程的一个相对划分,我们不能机械的、孤立地看待这种试验分期。
实质上探索性试验和确证性试验是新药临床研究的过程,一方面,两者的划分是以不同的试验目的、试验性质区分,并非以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病例数为Ⅱ期的终点。另一方面两者的划分不是以时间的概念区别。第三,试验的探索、确证性质不是绝对划分的,也就是说探索中可以含有确证,确证中也往往包含着新的探索。
探索性试验,不一定需要随机双盲对照,样本量在某些情况下不必精确统计学计算,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,设计类型不同的试验,设计方法是多样的,设计的切入点也各不相同。在对探索性试验的结果进行详尽分析,对药物的作用形成初步认识,对适应人群基本明确,对给药方法基本确定后,具备了开展确证性临床试验的基本条件,也为确证性试验提供了充分的依据。因此探索为确证明确了方向、创造了条件,也减低了风险。
确证研究是对探索试验的认识深化,在探索基础上的确证临床试验是更为科学严谨的设计,要求随机对照盲法试验,要求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样本量,要为药物上市提供足够依据,为撰写说明书提供所需的完整的信息。但是确证试验是在一定认识范围内的验证,并不标志全面终结对一个药品的研究和认识。
五、目前Ⅱ期临床试验设计中存在的问题
㈠忽略探索性研究
虽然从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(试行,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)中已经提出了Ⅱ期临床试验是探索性试验的概念。但是忽略探索性研究是多年来新临床药研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,人们习惯于按照确证性试验设计Ⅱ期临床试验,导致Ⅲ期临床试验是Ⅱ期临床试验的一个扩大样本量的翻版。
㈡Ⅱ期临床试验设计缺乏明确的探索目的
Ⅱ期临床试验是探索性试验,但不是单纯地为探索而探索,也不是简单的形式上的探索,而是需要有明确目的的探索。所以有些Ⅱ期临床试验,只是分为Ⅱa、Ⅱb期两个阶段就完成了探索,缺乏明确的探索目的,没有得到最有价值的研究信息,同样没有达到探索的目的。
㈢设计思路受完成最低样本量的局限
从1985年颁布的《新药审批办法》到2005年的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》,都明确规定了各期临床试验的最低例数。虽然最低例数的规定,充分考虑了安全性因素,即从安全性角度限制了过少的病例数。但最低例数的规定,往往使申办者追求按照最低例数进行临床试验。忽略了法规中对符合足够样本量的要求,足够的样本量是指既要符合法规规定的最低病例数要求,又要符合统计学要求。
因为在探索性试验阶段,不再强调必须要随机、双盲对照试验,也不是必须得出精确统计学结论,所以在探索性试验阶段应满足试验目的的要求,不应拘泥于最低样本量的要求。
反之,在确证性试验中,单纯按照最低病例数的规定,有时会造成样本量不足,临床研究得不出有意义的结论。申办者出于对研究经费、研究时间等限制,基本满足于最低病例数的规定,使研究者在设计试验方案时也会遇到困难。
重视药物临床研究的过程,提高中药新药临床试验探索性研究的水平,需要我们转变认识,克服僵化和固有的模式,同时更需要申办者的支持与理解,研究者的合作,多学科知识的结合,多学科专家的沟通。过去的两年,我们进行了尝试和探索,有体会、有收获、有遗憾、有不足。我们会继续努力,认真做好每一项临床研究。

XA110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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