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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对新注册管理办法的解读


草草看了一遍新的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,感觉比以前严谨了一些,而且以前的传闻等到了印证,包括:不允许简单进行剂改,保护了原研单位的利益;可以委托生产,研制单位可以拥有药品注册证,委托加工单位生产,这样就避免了固定资产的盲目投资,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生产能力,也为现存“地下"委托申报者以后的权益获得保证提供了依据;中保品种不允许剂改,保护了法规的严肃性等。另外,将样品生产及现场考核延后到审评后期,降低了研发单位的投资风险,也避免了浪费,原来办法生产的样品基本上全部废掉。
但现在的办法我感觉还存在以下的疑问:
1
、剂改的详细准则。新法要求了简单剂改的申报单位资格,又放了一个口子。这之间的标准怎么掌控。比如,小容量注射液或粉针改输液,特别是小容量注射液改输液是否属于”采用新技术、新方法和新材料,可以提高药品质量,减少毒副反应,降低成本,且与原剂型比较有明显优势的改剂型除外“这项要求,另外,分散片、咀嚼片、崩解片是否属于这项要求。
2
、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研究数据,对药品的安全性、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系统评价,对上市价值和风险进行评估,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同意该药品上市。“国家局如何评估上市价值和风险,是否还存在暗箱操作。
3
、药物临床前研究单位的资质要求,是否会有新的认证要求,引发研发单位的固定投资风潮。
4
、委托生产办法什么时间出台。
5
、以前明确规定试行标准的品种不能仿制,还有标准要转正,这次没有这一项。
6
、对原有药号转让没有提及,限制了药号的价值。药号作为药企的资产,本来应该在交换中体现出价值,但现在限制了药号的转让,严重降低了药号的价值,使企业无形中遭受损失。
以上只是浅见,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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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新评论

  • 删除 引用 Guest (2007-7-19 17:17:07, 评分: 0 )

    不错,尤其是第二条,不好介定
 

评分: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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